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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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条例

 

第一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会员:在研究、教育和生产部门从事病理生理学科(包括病理生理学和/与病理生理学相关的其它学科)工作的:

1、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已获得病理生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3、高等医学院校(包括农牧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病理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4、非医学的其它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病理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的,成绩优良者;

5、未经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工作锻炼已达上述水平的其它工作人员;  

 

(四)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病理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五) 终身会员:会员连续交纳会费满30年或一次交纳会费达到或超过同一数额者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六) 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的中国籍海外华人或外籍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可申请为通讯会员;外籍会员需报中国科协备案;

 

(七) 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支持我学会工作或对我国病理生理科学作出贡献的我国病理生理科学家;或具备上述条件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科学工作者,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八) 单位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 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经本学会委托或者授权,经省、市、自治区省级对口学会或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批准,报全国性学会备案;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并享受一定优惠;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及取得本学会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团体会员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及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补充: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会员享有权利还包括:

 

 

1. 参加本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享受注册费优惠,并获得本学会服务及取得本学会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2.在学会主办的杂志享有发表文章的优先权和版面费优惠。目前《中国病理生理杂志》和《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对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会员给予50元/版的版面费优惠;《中国动脉硬化杂志》给予学会会员以版面费用八折优惠;

3.学会提供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