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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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3日 来源: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附: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章程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病理生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Pathophysiology;缩写:CAP。

第二条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中国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加强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各科的联系,普及病理生理学的科技知识,推动科教医工作,出成果、出人才,促进与国内、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交流。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病理生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联系病理生理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病理生理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全国性病理生理学科领域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讲习会、培训班等);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病理生理学科的科技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

(四) 开展病理生理学科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 开展病理生理科学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生命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六) 开展病理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组织病理生理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

(八)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病理生理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建设中国病理生理学科的智库;

(九) 接受委托承担病理生理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领域的科技成果鉴定;

(十)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病理生理学科新技术、新仪器的科技展览,开展交流合作,进行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普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研究、教育、医疗和生产部门从事病理生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已获得病理生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病理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未经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工作锻炼已达上述水平的其它工作人员;

(五)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病理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六) 终身会员:会员交纳会费满30年,或年满60周岁时连续交纳会费满10年,注册为终身会员;

(七)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 荣誉会员: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曾任学会常务理事的离退人员,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 单位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单位会员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产生理事会,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分支机构的会员数量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并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保持理事会学术上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学会的活力,理事会人选每届更新1/3以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中青年的比例应不低于30%,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理事在任职期间二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与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 分配并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

(十二)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二次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