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学术会议
投稿系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发布时间:2021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产生理事会,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分支机构的会员数量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并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保持理事会学术上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学会的活力,理事会人选每届更新1/3以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中青年的比例应不低于30%,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理事在任职期间二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与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 分配并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

(十二)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二次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