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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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6年8月5日 来源: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联系病理生理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病理生理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全国性病理生理学科领域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包括病理生理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讲习会、培训班等;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病理生理学科的科技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

(四) 开展病理生理学科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 开展病理生理科学普及活动,弘扬科学家精神,普及生命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六) 开展病理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组织病理生理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

(八)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病理生理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九)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病理生理学科新技术、新仪器的科技展览,开展交流合作,进行科技文献和团体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