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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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发布时间:2021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宜。